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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速递 | 《浙江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 建设规划(2023-2030年)》印发

发布时间:2024-01-04 08:50:00人气: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53号)要求,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印发《浙江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2023-2030年)》。

正文如下

浙江危废政策.jpg

政策2.jpg

01、上一轮规则实施情况

根据《浙江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规划(2019-2022年)》,2019到 2022年,全省规划新改扩建100个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根据规划动态评估和调整机制,2020、2021年发布两批增补纳入规划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对部分项目暂缓或取消实施,截至2022年底,已完成规划内项目及增补项目164个,全省新增危险废物处置能力119.37万吨/年(含焚烧58.39万吨/年,填埋26.7万吨/年,医疗废物焚烧处置5.87万吨/年,其他处置方式28.41万吨/年);此外,新增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飞灰能力24.16万吨/年。

02、存在的主要问题

1.焚烧填埋处置能力过剩。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实际生产经营负荷普遍不高,存在低水平同质化竞争现象。同时,随着焚烧飞灰、工业废盐等大宗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能力大幅提升,危险废物填埋场特别是柔性填埋场已出现“吃不饱”的情况。

2.处置行业亟需提档升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管理运行水平参差不齐的问题日益突显,部分早年建成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规模小、设备老化、工艺落后。

3.存在环境安全隐患和廉政履职风险。部分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环保主体意识不强、管理不规范、环境污染和安全风险突出。部分企业受利益驱动,非法处置或倾倒危险废物现象仍时有发生,危险废物全链条监管和执法打击力度仍需加大。全省固废领域党风廉政建设还任重道远。

4.数字化水平还有待提升。危险废物全过程智能化监管水平不足,智能预测预警、溯源分析、物联感知、科学决策等能力有待提升。部分经营单位物联感知设施运行管理不规范,视频监控系统掉线等情况发生频次较高。部门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

03、2022年危废产生和处理的能力

2022 年,全省共产生 38 大类危险废物,总产生量为717.3万吨,其中工业危险废物695.54万吨,医疗废物21.71万吨。小微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约 6.3 万家,产生量约11 万吨,占全省产生量 1.6%。学校、科研院所、检测机构等实验室废物产生量约为 0.39 万吨。农药废包装物产生单位82 家,处理量约0.3万吨。

全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为1601.05万吨/年(含自行利用处置能力),较 2017 年增加103.3%。全省共有工业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单位 87 家、医疗废物经营许可单位13 家。危险废物持证经营单位焚烧处置能力约92.79万吨/年,危险废物填埋能力约114.64万吨/年。医疗废物处置能力约492 吨/天,各设区市均有 1 座以上(温州、台州各有2 座)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设施 28 座、能力为754.5 吨/天,合计总处置能力为 1246.5 吨/天。

根据 2019-2022 年全省危险废物产生量自然增长情况,结合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经济社会发展指标,综合考虑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大格局和深化“无废城市”建设对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以及“趋零填埋”管理要求,到2030 年,全省需集中焚烧、填埋处置的危废总量预计分别达到82.3万吨/年、51.4万吨/年,当前设施可满足处置需求。但考虑重大项目建设、特殊危险废物处置和区域危险废物处置兜底保障需要,到2030年,拟新建部分焚烧设施、刚性填埋场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

04、主要目标

到2025年底,建设1个以上国家危险废物区域处置中心和若干个省级处置中心,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充裕、结构合理、布局优化,基本建成多跨协同、整体智治、闭环监管的危险废物治理机制,完成“趋零填埋”。到2030年底,培育10家左右国内领先、国际一流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行业达到“排放清洁、技术先进、外观美丽、管理规范”要求,企业先进性、景观化水平大幅提升,形成绿色低碳、健康有序的产业生态,基本实现危险废物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控能力、技术研发能力、管理决策支撑能力领跑全国。

05、优化危险废弃物集中处置结构

1.严格控制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原则上不再新建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改建焚烧设施应充分论证。除服务于省重大建设项目外,不再新(扩)建危险废物柔性填埋场。审慎建设刚性填埋场,确需建设的,应充分论证、严格把关。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换证的,按照赋码分档标识等结果严格核准下一个经营周期的经营能力。严格控制产废单位自建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督促关停运行不稳定、排放不达标的已建设施。

2.淘汰关闭落后焚烧处置设施。加强规范引领,构建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标准规范体系。开展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提升治理行动,排查在役危险废物焚烧设施运行情况,到2030年底前淘汰一批不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等标准规范规定的焚烧设施,提升危险废物焚烧设施运行效率和处置水平。在不扩大产能基础上,鼓励企业焚烧设施通过市场机制实现“关小并大”。

3.合理优化处置方式。按危险废物类别,合理确定利用处置方式,可焚烧处置的,原则上不得填埋处置。对高氟高氯等处置技术难度大的危险废物,合理优化技术路线与设备工艺,确保安全处置与达标排放。明确水泥窑协同处置作为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设施补充的定位,原则上处置能力不足的大宗危险废物,严格控制氯含量高、含汞、六价铬等可影响水泥产品品质的危险废物类别。鼓励废金属包装桶等危险废物不经焚烧处置,直接进入钢铁冶炼窑炉协同处置。

危废预处理系统.jpg

4.严格控制跨省处置危险废物。根据《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相关规定,严格控制危险废物转入本省焚烧、填埋处置。遵循就近处置原则,从严控制危险废物跨省转出处置,减少大规模、长距离运输带来的环境风险。探索建立工业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5.扶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做优做强。鼓励技术水平高、专业能力强、竞争力雄厚的企业通过资源整合、委托运营、股权出让、技术合作等方式,对现有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整合提升,实现危险废物处置能力的高效配置和处置水平的总体提升,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专业化和规模化,形成一批创新引领、产业带动和降碳示范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企业集团。

6.建设危险废物区域处置中心。依托技术实力强、处置规模大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推动1 家以上国家级和若干个省级危险废物区域处置中心建设。鼓励区域处置中心与资源循环利用基地建设相结合,推动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废、城市生活垃圾等处置设施相对集聚。鼓励区域处置中心改造升级建设规模大、水平高、能耗低、排放少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打造危险废物处置全国领跑企业和生态环境公众教育基地。鼓励“无废园区”“无废集团”等区域性“无废城市细胞”建设中,探索建立特殊危险废物类别的处置能力,兼顾新污染物、新兴固体废物处置研究和能力配套建设。

来源: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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